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屡遭“合法侵权”, 种业原始创新保护缘何这么难

2021-03-16 13:22:20 来源: 科技日报 作者: 俞慧友  林莉君

深瞳工作室出品

[必须在法律制度层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,加大对违法侵权的执法力度,营造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环境,才能彻底改善我国种业创新和发展生态,推动行业繁荣。]

科技日报记者 俞慧友 策划 林莉君

41.58万元!

这是湖南袁创超级稻技术-公海赌船下载·正版App Store(以下简称袁创公司)收到的一笔侵权赔偿款。

两年多前,袁创公司发现,自己在福建省三明市委托他人制种的超级稻品种遭侵权盗用了。

在赔偿与责任“掰扯不清”的情况下,袁创公司一纸讼书,将涉侵权的福建天力种业-公海赌船下载·正版App Store和安徽荃银高科种业-公海赌船下载·正版App Store告上了法庭。

一审,被告不服上诉,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调解……终在一年多时间后,以赔偿金和一审诉讼费共计41.58万元,结束了官司。

“这是我们第一次起诉侵权。”袁创公司董事长杨雅生告诉科技日报记者,语气颇为无奈,原因也很辛酸:实在不堪各种“花式”侵权、各种曲折维权。

“打好种业翻身仗必须依靠科技创新。要增强科技创新动力,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势在必行!”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,全国政协常委、中化集团董事长宁高宁说,“必须在法律制度层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,加大对违法侵权的执法力度,营造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环境,才能彻底改善我国种业创新和发展生态,推动行业繁荣。”

宁高宁的话,说到了诸多致力于原始创新的育种家心坎儿里。

“模仿式创新、修饰性育种如果一直被保护,大家的原始创新积极性都会受挫。”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邓启云说。

心塞!

原创品种遭遇“花式”山寨

“从2011年到2019年,不完全统计,我们投入到品种选育方面的科研经费达14亿元左右。截至目前,研发出了隆两优等一系列优质高产抗病的杂交水稻新品种。不过,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78文本(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遵循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78年文本),仅仅保护品种,对种质资源、创新性状、基因产品都没有保护,原创性成果很容易被侵权。企业投入大量人力、财力、时间、精力做育种研发,最后甚至我们的品种还没出来,就已经被他人‘合法侵权’了。长期下去,企业研发投入、研发人员创新激情都会大打折扣。”隆平高科副总裁、水稻首席专家杨远柱说。

隆平高科是我国种业界龙头企业,科研成果丰硕,但也因此成为被剽窃侵权的“重点对象”。

杨远柱谈到公司花费十多年时间育成的一个优质矮杆抗倒的不育系“湘隆628S”。“我们推荐它参加湖南省两系不育系育性鉴定试验。在试验过程中,就被他人非法杂交改良了。结果,我们的品种还没进入市场,人家改良的品种就出来了,还是合法的。”杨远柱对此有点哭笑不得。

这并非个例。记者了解到,我国种子行业侵权较为严重,侵权方式亦很“花式”:有直接用他人热门品种,换自己品种或已审品种名字套牌的;有以未审品种套上审定号的;有品种还在审定过程中,或正要走上合理化规范推广时,发现资源已经被盗走,变成“新品种”待审上市的……

“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专家源头创新研发动力,对种业产业化发展、市场有序竞争都极为不利,会影响到国家发展现代种业战略的落地,以及种业成果的精准转化。”广东鲜美种苗-公海赌船下载·正版App Store(以下简称鲜美公司)董事长叶元林说。他还谈及市场上存在的一种怪象:通常,各类正规例行的检查抽样等,主要瞄准较规范的企业。一些规模小的企业,容易被漏检,也间接造成了侵权现象的加剧。

“说起来我国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品种审定, 每年过审新品种很多,但其中真正原创性品种到底有多少?”叶元林反问。

痛心!

山寨侵权“理直气壮”

鲜美公司与广东农科院水稻所联合推出了一种广东优质籼稻新品——丝苗米“19香”。但就在他们去年刚完成试验,通过审定时,却发现临近省市场上竟出现了“19香”的各种“亲戚”, 更有一家侵权单位不仅不承认侵权,还打算“倒打一耙”。

“正规挂牌上市或规范公司,原创技术通常较强,这却增加了它们被侵权的概率,是另一种意义上的‘弱势群体’。”叶元林苦笑着说。

种业侵权缘何难以制止?科技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,专家普遍认为与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参照的法律文本太低有关。

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处长陈红介绍,1999年4月23日,中国政府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(UPOV),遵循UPOV公约1978年文本。由于未设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,对原始育种创新保护不足,造成模仿性、修饰性育种行为泛滥。“一定程度上,确实打击了科研人员原始创新的积极性和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。业界甚至传出‘谁搞原始创新,谁就是冤大头’的说法。”

以邓启云团队重大原创成果Y58S亲本为例,他人仅需对Y58S的一些非主要性状稍加修改,或以之为亲本育出新品种,这些“衍生品种”在78文本中,与原始创新品种一样,都属于合法范畴。

但原始创新有多难?仍以Y58S为例,邓启云介绍,自己1989年开始从事杂交工作,这项科研成果到2001年才实现遗传稳定,2005年方获审定,前后经历了16年。而这,还是在他的科研进展一切较顺利的前提下。但是,对Y58S进行“衍生”改造,仅三四年时间就足够了。

“育种家经过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才研究出的原创性品种,被‘合法侵权’,很容易打击原始创新积极性。”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吴俊的话语中不无担忧。

“我们近五年,平均每年研发经费投入约占主营业务的15%左右。大研发投入下,自己的成果还没来得及到市场变现盈利,别人的仿制品种倒先走入市场了。这对致力于做原始创新的企业而言,打击是很大的。”杨雅生说。

“育种行业科研周期长,风险也较大。研究起来难,成果被盗却很容易。种业就像‘露天工厂’,除辅助性工作可在实验室做一部分外,选育品种最终都得在田里。种业知识产权保护,相比工业领域的要困难得多,需要国家以强制力保护,以法律刚性约束,强制衍生品种对原创品种的引用,给予必要的承认和利益回报。”湖北省技术市场协会理事长袁国保说。

“我国水稻育种技术在世界领先,不存在‘卡脖子’问题。但如果原始创新成果总被剽窃,会卡了科研人员原始创新激情的‘脖子’。久而久之,品种‘多乱杂’及种业产业弱的问题都难以解决。我们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‘国家意识’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,就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。”邓启云说。

费劲!

原创维权让人“心太累”

在我国种业界,与侵权容易相对应的,还有维权难。

“这些年,我们经常被侵权。去年在海南、福建,就抓到了不少生产我们优质品种的企业。但尴尬的是,维权难度太大了。”杨远柱说。

隆平高科风控法务部部长江华介绍,种业侵权维权有着调查难、取证难、索赔难、维权成本高等难点。“品种侵权繁殖活动具隐蔽性,侵权品种销售也具隐蔽性,农业执法部门在无明确检测报告的情况下,不会轻易启动调查程序并采取措施。索赔的话,通常案件诉讼后判决赔偿金额较少,多数情况下还不足以抵消维权成本。部分案件即使判决,但如果侵权人缺乏履行能力,也会导致民事赔偿判决无法执行。”

这也正是袁创公司屡遭侵权,却很少上诉的原因。

调查中记者还了解到,现有被发现的侵权案例远低于未被发现的。“发现侵权多数要靠‘偶遇’。”邓启云说。

“我国建立了惩罚性赔偿机制,但按种子法和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,对侵权行为只有1—3倍赔偿。我们认为,实际发现的侵权行为,远低于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。所以,发现一起就要严惩一起,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,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。”陈红说。

此外,陈红称,现有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范围过窄,也是维权难的原因之一。

根据种子法和新品种保护条例,对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、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,以及重复使用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,才界定为侵权行为。

生产在种子基地,销售在市场终端。这两个环节外,还有大量容易产生维权和执法的环节,如种子的储存、运输、加工、进出口,以及利用授权品种产生收获材料和直接加工品等环节,都未被列入侵权范围,导致了维权渠道、执法途径不通畅。

“摆在仓库里的常规小麦、粳稻、大豆,既可作种子还可作粮食,到底是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?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就不容易界定。但这些都必须要明确。”陈红说。

维权难,还涉及执行层面的市场执法和保障问题。我国新品种保护的执法,有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。行政执法主要靠行政部门实施。但近年来,机构改革过程中关于种子行政执法这一块被相对弱化了。

比如,根据种子法规定,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可开展品种权行政执法。但现有问题是,不少县级执法部门并不太了解新品种保护。

陈红曾在青海省某县挂职副县长,但他调研过这个县和周边几个县,整体都不太清楚有新品种保护这件事。“如此情况,权利人在权利受侵害后,如何维权?这也看出,种子法对品种权行政执法由‘省级以上行政部门’改为‘县级以上行政部门’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。”陈红说。

他认为,最高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,北京、上海、广州等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,从司法上对品种权侵权案件集中管辖,加大查处力度的有效做法,值得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学习借鉴。

疾呼!

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

“从国家层面看,我们呼吁和支持植物新品种保护的91文本出台。要鼓励原创,首先要尊重原创,用法律、规章来规范知识产权分享的激励政策、制度,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,从根本上解决问题。”湖南农业大学农-公海赌船下载院长唐文邦说。

而这,几乎也是致力于原始创新的育种专家及种业企业的共同呼声。目前,国家水稻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组的35个单位已签署了协议,率先试点实质性派生品种(EDV)制度。

记者了解到,91文本与现行78文本,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“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”。91文本中,用他人原创成果进行模仿、修改,只要主要性状与原创品种一致,就被认定为“实质性派生品种”的,可以申请品种权,但未获原创品种权人授权,则不能进行商业开发。

如此一来,“小修小改”的品种就不再能合法地、大张旗鼓地侵权原始创新品种了。

与专家呼吁91文本出台的意见相较,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,专业从事植物新品种保护诉讼和非诉讼活动18年的律师梁顺伟认为,78文本有改进的空间。

“植物新品种权保护,我认为强化的点要放在‘发挥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植物新品种创新保护方面的职能’上,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。”梁顺伟说。

他介绍,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,无论种子法还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,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上都是“植物新品种损害到社会公众利益时,行政执法部门才能做出行政管理处罚”。否则,只能根据权利人申请,或利害关系申请进行调解。因此,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,行政执法部门基本处于没有太多积极作为的状况中。

不少行政部门认为种业侵权并不危害社会公众利益,只是侵犯了权利人私权。因此,权利人基本是以“民事保护”方式,找证据去法院诉讼,或根据法律规定,在维权中扮演“举报人”角色。

但在梁顺伟看来,侵权原创种业成果不只是权利人“私权”受到损害。“不保护创新,会影响创新积极性。这看起来似乎只是影响的权利人,但实际上从社会效果看,是损害了行业和国家的利益。我国行政执法体系完备。特别是改革后,各地包括县市级都形成了综合农业执法部门。如果再给予他们新品种保护方面的行政职权,执法力度将会加大很多。”梁顺伟说。

他建议现有78文本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,通过赋予行政管理职权,进一步促使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积极作为,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制度。再结合司法保护和权利人的自我保护,这一问题应该能得到较好的解决。

“我们呼吁,农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种企品种维权打假工作的支持力度,对成功维权的案例给予种企在维权成本方面的资金支持。”江华说。同时,他也呼吁农业执法部门加强一线执法队伍人员配备,提高其专业业务水平及执法能力。“当然,种企也要承担起保护自身合法品种权的主体性责任,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加强品种权保护力度,包括加强品种知识产权管理、组建维权打假团队等。”

责任编辑: 马嘉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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